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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稅收政策 維護“走出去”企業合法權益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1-12-27

      近年來,埃塞俄比亞政府財政形勢嚴峻,導致在埃塞俄比亞的外資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稅收風險。本文以某中資企業在埃塞俄比亞常設機構(以下簡稱“B機構”)處理的一起“股息稅”案為例,討論我國“走出去”企業如何通過合法正當手段規避稅收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走出去”企業的困局
      2009年5月14日,中國與埃塞俄比亞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埃稅收協定”)中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

      2016年,埃塞俄比亞頒布了新的所得稅法,其中最有爭議的是針對賬面上的稅后“未分配利潤”再計征10%的稅款(如果當年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就免于征收),該稅款在性質上屬于對該公司的投資者征收股息稅,只是在該公司產生賬面未分配利潤時預先征收。

      埃塞俄比亞新所得稅法中關于“其他所得”的定義中,“股息”和“匯回的利潤”是兩個單獨的條款,前者主要是針對埃塞俄比亞居民納稅人以及在埃塞俄比亞投資獲得股息的非居民納稅人獲得股息時征收,如果支付股息的一方曾經在其產生賬面的未分配利潤時就繳納了10%的稅款,則不再征收10%的股息稅;后者是針對非居民納稅人向境外總部匯回利潤時征收10% 的預提稅款。

      上述條款并無重疊之處,但埃塞俄比亞稅務機關往往把“股息”相關規定(參照“未分配利潤”征稅的規定執行)解讀為非居民納稅人在其常設機構產生賬面利潤時就要征收10%的股息稅,在常設機構將該利潤匯回總部時再征收一次10%的稅款。中國是埃塞俄比亞第一大工程承包方,很多中資公司在埃塞俄比亞開展工程承包業務都注冊了“項目部”,也就是埃塞俄比亞稅法中定義的常設機構,這些“項目部”在賬面上產生利潤之后往往會被埃塞俄比亞稅務機關征收第一道10%的稅款,當這些利潤匯回中國的時候還要再承受第二道10%的稅款(也未按照中埃稅收協定精神給予中資機構不高于5%的優惠稅率)。

挺身而出破僵局
      2019年3月,B機構針對遭遇的埃塞俄比亞稅務機關的不合理執法,依據中埃稅收協定和埃塞俄比亞所得稅法,提出了申訴:一是要求按照中埃稅收協定的“股息”相關條款享受5%的優惠稅率;二是要求常設機構賬面上產生利潤時不繳納股息稅,而是在將利潤匯回總部時繳納預提稅款。

      首先,在“股息”優惠稅率的申訴結果方面,主管B機構的埃塞俄比亞稅務機關表示不認可5% 的優惠稅率也不了解中埃稅收協定。雖然埃塞俄比亞財政部為B機構出具了中國稅收居民適用5%優惠稅率的文書,但條件是B機構必須在三天之內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或者中國駐埃塞俄比亞使館申明B機構的納稅身份。最終在中國使館的幫助下,缺乏證明材料的B機構按時提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材料,成為中資企業在中埃稅收協定簽署近十年來首例享受5%優惠稅率的企業。此案說明,因為對雙邊稅收協定內容不熟悉、對自身權益的主張不充分、對申請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業務不知曉等,“走出去”的中資企業規避國際稅收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尚需加強。

      其次,在非居民常設機構不適用賬面利潤征稅的申訴結果方面,主管B機構的埃塞俄比亞稅務機關不認可常設機構產生賬面利潤時不繳納股息稅的說法,堅持參照埃塞俄比亞所得稅法“股息”相關規定中的居民納稅人“未分配利潤”向B機構征稅, 還得到了埃塞俄比亞稅務法庭的支持。對此,B機構聯合遇到類似問題的中資企業在2019年6月的中埃稅企對話會上向埃塞俄比亞財政部、稅務部進行了反映,從埃塞俄比亞稅法條文上闡述我方觀點。

      埃塞俄比亞財政部法律服務司、稅政司牽頭研究制定了外資企業稅收相關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外資企業在埃塞俄比亞的分支機構不同于外資企業的子公司,其無法轉增資本或向股東分紅,只能將利潤匯回總部,因此不能根據其賬面利潤向其征收股息稅,只能在其將利潤匯回總部時征收10%的稅款(該執法解釋中10%的稅率適用于所有的外資企業常設機構,但中國企業依然享受5%的優惠稅率)。

      至此,B機構提出的申訴意見都在制度上得到了解決,為廣大在埃經營的中資企業乃至外資企業群體爭取到了應有的權益。

“走出去”企業要維護好自身權益
      全面掌握稅收協定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條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形成覆蓋全球111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協定網絡,發布了針對99個國家(地區)的稅收指南,全面修訂《“走出去”稅收指引》。“走出去”企業應全面掌握相關國際稅收政策,認真研讀相關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提前做好準備工作以應對投資所在國的稅收風險。

      善于合理合法地向當地稅務機關爭取權益。本文中B機構能夠成為第一家享受優惠稅率的中資企業,在于其面對當地稅務機關的不合理執法能夠依法申訴,并借助中埃稅企對話會將此個案進一步推動成為規章制度,保障了所有在埃中資企業的利益,成為推動埃塞俄比亞營商環境改善的積極力量。建議“走出去”企業要吃透相關稅收規定,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無謂的利益損失。

      向我國稅務機關反映“走出去”企業利益關切。國家稅務總局是我國負責雙邊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的機構,其他國家(地區)沒有按照已經生效的協定對我國企業執行優惠稅率時,相關企業應積極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必要時可開展雙邊稅務協商。2016—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協商497例(次),為跨境企業消除重復征稅145 億元;2019年,我國還牽頭建立了“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該機制理事會成員已增至36個,觀察員增至28個:“十三五”期間,向46個國家派駐稅務人員,這些國際稅收交流通道為中國企業維護海外稅收利益提供了保障。(第一作者系中國駐埃塞俄比亞使館二等秘書)


來源:《中國稅務》2021年第12期

作者:岑 峰 周建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