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1-12-03
今年10月,136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達成全面共識,形成《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雙支柱”方案的聲明》(以下簡稱10月聲明)。該聲明已經通過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審議,并由G20領導人羅馬峰會核準通過。
1.經濟數字化帶來什么樣的稅收挑戰?
數字經濟是指以數字化信息為關鍵生產要素,以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典型的數字經濟模式有在線廣告服務、在線中介服務、在線市場、數據傳輸服務等。隨著信息技術在傳統產業中的廣泛運用,以及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整體經濟呈現出逐步數字化的趨勢。經濟數字化更能準確地描述當下經濟發展狀態和趨勢。
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對現行基于傳統經濟模式設計的國際稅收規則體系造成沖擊。提供數字化服務的數字化企業無需在市場國設立實體即可跨境經營并獲取收入,再通過無形資產所有權籌劃等方式將巨額利潤囤積在低稅地,使其全球稅負處于極低水平。受現行國際稅收規則的限制,數字經濟市場國無權對這類未在本國設立實體的外國科技巨頭征稅,無法獲得與其利潤創造相應的稅收回報。國際社會一致認為有必要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進行改革,以妥善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
2.國際社會為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做出了哪些努力?
為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各國或通過采取單邊措施維護本國稅收利益,或積極推進國際稅收規則改革,或兩者兼施。目前形成的解決方案主要有單邊、雙邊和多邊三種。
單邊方案是在國際規則缺位的情況下,一國單方面采取的措施,如法國征收的數字服務稅、印度征收的衡平稅等。單邊方案優點是直接迅速;缺點是不受稅收協定制約,易產生過度征稅和雙重征稅問題。一些國家表示數字服務稅僅為國際稅收規則改革落地前的臨時性措施,但是仍因可能存在歧視性而引發別國的貿易報復。日益泛濫的單邊措施和一觸即發的貿易戰不利于新冠疫情下世界經濟平穩復蘇。
雙邊方案是兩國通過協商處理兩國間數字經濟稅收問題的方案,如《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2021年版)》第十二條B“自動化數字服務”條款即是一個雙邊方案樣版。雙邊方案優點是可在稅收協定框架下消除雙重征稅、解決稅收爭議,且實施相對靈活便捷;缺點則是在數字化企業集團經營活動全球高度集成的情況下,解決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不徹底。
多邊方案是各國協商一致形成具有廣泛國際共識的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雙支柱”方案以全球運營的跨國企業集團整體為適用對象,迄今已獲得137個轄區支持,是真正的多邊方案。多邊方案的優點除解決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較為徹底且具有廣泛共識基礎外,還有助于防止單邊措施泛濫,避免貿易沖突;缺點則是規則制定難度大、耗時長,實施需要高度協調,易產生多邊稅收爭議,且較難快速靈活地進行調整。
雖然三種模式各有優劣,但總體上,全面處理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有效兼顧不同發展階段經濟體的稅收利益、形成穩定可預期的國際稅收體系、消除單邊措施惡化全球貿易形勢的風險,是世界各國的共同訴求,因此,“雙支柱”方案成為絕大多數國家的首選解決方案。
3.為什么由G20/OECD主導研究制定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
為共同打擊日益嚴重的跨境逃避稅行為,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會上,包括中國在內的G20成員國領導人一致贊成并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進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十五項行動計劃。2015年,OECD發布十五項行動計劃最終報告成果,并獲G20核準。G20還授權OECD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吸納更多發展中國家參與,共同監督、評估和推動BEPS成果實施。
BEPS第一項行動計劃即為《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2015年的最終報告,雖對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方案作了諸多探索,但并未形成建議各國實施的解決方案。一些轄區為維護本國稅收利益,開始醞釀和推出單邊措施。2017年,G20再次委托OECD通過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
4.OECD開展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工作的機制是什么?
OECD受G20委托通過BEPS包容性框架推進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多邊方案的研究與談判。OECD稅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作為推進此項工作的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多邊談判;提出方案設計政策選項并提供技術支持;通過臺前幕后不同方式協調各轄區立場,推動形成共識。
多邊方案談判在BEPS包容性框架平臺進行。截至目前包容性框架共有141個成員轄區,由OECD下設的財政事務委員會(CFA)主席同時擔任包容性框架主席。為提高談判和決策效果,包容性框架組建了由24位成員參與的包容性框架指導委員會,集中談判確定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的政策方向和重要技術要素。24位成員中有12位來自CFA委員會,12位來自BEPS行動計劃合作伙伴國。另外,OECD原進行國際稅收規則研究的多個工作組負責多邊方案技術設計的研究與討論。
5.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多邊方案如何形成?
2017年G20提出委托后,2018年,多國向OECD提交了建議提案。英國提出“用戶參與”提案,主張用戶參與是高度數字化企業價值創造的關鍵組成部分,用戶所在國應獲得對高度數字化企業部分剩余利潤的征稅權。美國提出“營銷型無形資產”提案,主張營銷型無形資產與市場國之間存在內在功能性聯系,市場國應獲得與本國營銷型無形資產相關剩余利潤的征稅權,該提案既適用于高度數字化企業,也適用于傳統行業企業。印度提出了“顯著經濟存在”提案,主張外國企業通過信息技術與市場國持續性的經濟互動達到一定程度時,即在該市場國構成顯著經濟存在,該市場國可基于公式分配法分得跨國企業的部分利潤并征稅。德國和法國聯合提出了“全球反稅基侵蝕”提案,主張強化所有國家對其他國家未行使優先征稅權的利潤補征稅款的權利,以確保所有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承擔最低稅收,抑制其轉移利潤動機。
2019年5月,OECD發布《研究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共識性解決方案的工作計劃》,提出并行研究“雙支柱”,支柱一涉及“用戶參與”“營銷型無形資產”和“顯著經濟存在”三個提案,并在之后逐步發展為賦予用戶和最終消費者所在的市場國新征稅權的“融合方案”;“全球反稅基侵蝕”提案則獨立構成支柱二。
經過各國的不懈努力和頻繁磋商,2020年1月,OECD發布了支柱一融合方案框架文件和支柱二進展情況報告,“雙支柱”方案基本框架逐步確立。2020年10月,OECD分別發布了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藍圖報告,“雙支柱”方案各要素的技術研究都取得了顯著進展。此后,經過各方博弈,形成“雙支柱”方案。支柱一增加市場國的征稅權,通過修改現有跨境所得稅分配規則,將超大型高利潤跨國企業的一部分剩余利潤分配給市場國;支柱二建立全球最低稅制度,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都至少達到全球最低稅率標準。
今年7月1日,130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達成“雙支柱”方案初步共識。10月8日,136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進一步達成全面共識,形成10月聲明并于近日由G20領導人羅馬峰會核準通過。
6.與7月聲明相比,10月聲明有何變化?
10月聲明對7月聲明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補充和明確。
支柱一。從適用范圍看,10月聲明在此前“需適用金額A規則的跨國企業是全球營業收入200億歐元以上且利潤率(稅前利潤/收入)10%以上的跨國企業”的基礎上,補充了“相關門檻按平均值計算”。
從金額看,相較于此前“20%~30%”的表述,10月聲明明確,對于適用范圍內的跨國企業,25%的剩余利潤將被分配至構成聯結度的市場轄區。
從稅收確定性看,在此前“具有推遲BEPS第十四項行動計劃同行審議且相互協商程序(MAP)爭議案件數量為0或者較少的發展中國家,可選擇適用有約束力爭議解決機制,但僅限于與金額A有關事項的爭議”基礎上,10月聲明補充:相關轄區選擇適用機制的資格,將被定期審議;相關轄區一旦被審議認定為喪失資格,在后續年度將無法恢復。
從單邊措施看,在此前“對于各轄區應用新的國際稅收規則,以及撤銷對所有企業的數字服務稅及其他相關類似單邊措施,本方案將予以協調”基礎上,10月聲明明確,多邊公約將要求所有締約方撤銷對所有企業的所有數字服務稅及其他相關類似單邊措施,并承諾未來不再引入類似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邊公約生效日中較早一日,各轄區不得對任何企業實施新立法的數字服務稅或者其他相關類似單邊措施。將妥善協調撤銷現行數字服務稅及其他相關類似措施的方式。包容性框架注意到某些轄區報告表示正在快速討論過渡性安排。
支柱二。從規則設計看,7月聲明提出,還將探討把處于國際化初始階段的跨國企業集團排除出全球最低稅適用范圍。10月聲明明確:處于國際化活動初始階段的跨國企業豁免適用低稅支付規則。處于國際化活動初始階段的跨國企業指海外有形資產不超過5000萬歐元,且在不超過5個海外轄區運營的跨國企業。該豁免規定只在跨國企業首次成為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范圍內企業后的5年內適用。對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生效時在適用范圍內的跨國企業,5年時限從低稅支付規則生效時起算。
從有效稅率計算看,相比此前提出的“3年~4年”,10月聲明明確,對于現行分配利潤稅制度,如果利潤在4年內進行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稅率標準的稅率納稅,則無需對相關利潤補充征稅。
從最低有效稅率看,相比之前的“至少為15%”,10月聲明明確,對于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最低有效稅率為15%。
從排除規則看,7月聲明規定,設置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其將排除至少5%(在5年過渡期內,至少為7.5%)的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的所得。10月聲明明確,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設置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其將排除等同于5%的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的所得。在10年過渡期內,有形資產賬面價值和人員工資的排除比例分別為8%和10%,排除比例在前5年每年下降0.2個百分點;后5年有形資產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4個百分點,人員工資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8個百分點。
7月聲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還設置了微利排除。10月聲明明確,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針對跨國企業收入低于1000萬歐元且利潤低于100萬歐元的轄區提供微利排除。
從應稅規則看,相比此前“7.5%~9%”的表述,10月聲明明確應稅規則最低稅率為9%。
從實施過渡期規則看,10月聲明明確低稅支付規則將于2024年開始實施。
7.“雙支柱”方案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雙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額A和金額B,金額A還有配套的稅收確定性機制;支柱二包括基于國內法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由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構成)和基于稅收協定的應稅規則。
8.支柱一與支柱二的關系是什么?
支柱一針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中的聯結度規則和利潤分配規則進行改革,將跨國企業集團剩余利潤在全球進行重新分配,主要解決超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部分剩余利潤在哪里繳稅的問題。支柱二通過實施全球最低稅,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各個轄區承擔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稅負,以抑制跨國企業集團逃避稅行為,為各國稅收競爭劃定底線,主要解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各轄區應繳多少稅的問題。支柱一與支柱二共同構成應對經濟數字化國際稅收挑戰多邊方案,協同發揮作用。比如,某跨國企業將本應歸屬于市場國和企業母國的利潤囤積在低稅轄區,支柱一的作用是將其中一部分分配給市場國,而支柱二的作用則是解決剩余部分利潤稅負仍然偏低的問題。
9.雙支柱方案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支柱一金額A適用于年收入在200億歐元以上且稅前利潤率超過10%的跨國企業集團,相關門檻按平均值計算,采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業除外。支柱一金額B通過獨立交易原則的簡化運用,確定跨國企業集團所從事的基本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利潤回報。金額A適用范圍與金額B適用范圍無直接關系。
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于合并集團收入達到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合并集團收入按照BEPS第十三項行動計劃(國別報告)確定,但跨國企業集團總部所在轄區在實施收入納入規則時不受該門檻限制。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還有以下豁免規則:對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養老基金或投資基金予以豁免;對國際海運所得予以豁免;將跨國企業集團收入低于1000萬歐元且利潤低于100萬歐元的轄區排除出適用范圍;將初始國際化企業排除出低稅支付規則的適用范圍。應稅規則主要針對跨國企業集團特定類型的集團內關聯支付。
10.如何理解支柱一規則中的營銷及分銷利潤安全港?
總體而言,當金額A適用范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市場轄區的營銷功能,已經按現有轉讓定價規則在市場轄區留存剩余利潤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營銷及分銷利潤安全港將會限制以金額A形式重新分配至該市場轄區的剩余利潤。如果根據分配公式計算得出的金額A高于市場轄區中原先留存的剩余利潤時,該市場轄區仍有權分配二者的差額;反之跨國企業集團不再需要向市場轄區分配金額A。
11.跨國企業集團中將由誰承擔金額A納稅義務?
承擔金額A納稅義務的單個或者多個實體,將根據相關規則從賺取剩余利潤的實體中選取。對于如何確定承擔金額A納稅義務的實體,去年10月發布的藍圖報告曾探討過不同的方案:例如,僅考慮利潤水平的量化指標,或者在量化指標之外,還需進行定性分析;實體是否對集團的剩余利潤作出實質性且持續的貢獻,或者與需要分配金額A的市場轄區之間是否存在聯系。包容性框架將在之后的討論中確定相關具體規則。
12.如何理解新型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
金額A是對超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剩余利潤的重新分配,涉及確定各市場轄區是否有資格分配金額A,各市場轄區可分配的金額A份額,以及金額A由集團內哪家或哪幾家實體支付等問題,需要多國之間進行協調,也易產生稅收爭議。因此,支柱一專門設計了強制性且具約束力的新型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用以處理與金額A相關的稅收爭議,從而為金額A適用范圍內的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或多重征稅。
金額A適用范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將受益于專門為支柱一設計的新型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以避免金額A的重復征稅。可以通過該機制解決的爭議,既包括確定金額A分配及支付實體的爭議,又包括由于轉讓定價調整及確定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歸屬導致的與金額A相關事項的爭議。
該機制的特征是強制性且具約束力。但是,對于某些相互協商案件數量少且滿足BEPS第十四項行動計劃延遲審議條件的轄區,可以給予一定的靈活性,對于與金額A相關事項的稅收爭議,允許其選擇適用新型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
13.如何協調金額A和單邊措施之間的關系?
10月聲明明確了處理單邊措施的步驟和方法,具體包含以下3種情況:一是金額A多邊公約將要求所有締約方撤銷對企業的所有數字服務稅及其他類似單邊措施,并承諾未來不再引入。二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邊公約生效日中的較早一日,各轄區不得對任何企業實施新立法的數字服務稅或者其他類似單邊措施。三是對于包括現行數字服務稅在內的已經立法實施的單邊措施,由于其主要涉及部分轄區間的雙邊談判,因此10月聲明僅表示包容性框架將妥善協調撤銷現行數字服務稅及其他類似措施的方式,并且注意到了某些轄區正在快速討論過渡性安排。
14.金額A按何種法律路徑實施?
金額A落地實施,各轄區需要簽署相關多邊稅收公約,以協調各轄區的規則實施,避免和解決稅收爭議,某些轄區還需要根據本國法律制度,建立與金額A規則相匹配的國內所得稅法法律制度。
15.如何理解金額A與金額B的關系?
金額A與金額B都是支柱一的組成部分,但二者政策目標不同,金額A是為解決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賦予市場轄區新征稅權;金額B是簡化獨立交易原則的實施,減少涉及基本營銷及分銷活動利潤回報的跨境稅收爭議。二者適用對象也不同,金額A適用于合并集團收入在200億元以上且稅前利潤率高于10%(門檻按平均值計算)的超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金額B適用于跨國企業集團(不限收入規模或利潤率水平)發生的基本分銷及營銷活動。
16.什么是收入納入規則?
收入納入規則是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的主要措施,優先于低稅支付規則,有利于維護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該規則規定,如果跨國企業集團海外實體(含子公司及常設機構)按轄區計算的有效稅率低于15%,則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所在轄區有權就這部分低稅所得向母公司補征稅款至最低稅負水平,即有效稅率達到15%。
17.為什么收入納入規則要自上而下分配補稅額?
如果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權鏈條上的每個實體所在轄區均對集團內低稅實體適用收入納入規則,則可能導致多個轄區對同一低稅實體所得多重征稅。為防止該情況發生,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需要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各國一致同意,除特殊情況外,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擁有適用收入納入規則的優先權,只有當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不實施收入納入規則時,集團所有權鏈條上的其他成員實體所在轄區才可依照自上而下次序適用收入納入規則。
18.為什么設置分散控股規則?
一般而言,跨國企業集團按所有權鏈條自上而下次序適用收入納入規則,但中間層成員實體被集團外實體持股比例超過20%時,如果仍按自上而下次序實施收入納入規則,將會有一部分低稅所得無法被收入納入規則覆蓋。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低稅成員實體的低稅所得盡可能多地被收入納入規則覆蓋,中間層控股公司而不是最終控股母公司,具有優先適用收入納入規則的權利,該規則被稱為分散控股規則。
19.什么是低稅支付規則?
低稅支付規則是收入納入規則的補充規則。低稅支付規則規定,對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范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其成員實體未適用收入納入規則補稅的低稅所得,可通過對其他集團成員實體限制稅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額調整補征稅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稅率標準。
20.如何理解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之間的關系?
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包括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二者具有相同目的,都是為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至少達到15%,在稅基確定、有效稅率和補稅額計算等要素上采用相同的規則,但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和運行方式。收入納入規則規定了一種基于母公司對低稅實體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征收補足稅的機制,低稅支付規則作為收入納入規則的補充規則,用以補征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征收的全球最低稅稅額或全球最低稅余額。
21.什么是支柱二的有效稅額?
支柱二的有效稅額指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認可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包括對企業凈利潤征收的各種稅費,如取得所得時征收的稅額、將所得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征收的稅額、其他所有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以及對留存收益和公司股權征收的稅額等。在確定某一稅款是否為支柱二有效稅額時,應基于該稅額的基本性質,稅額能否被抵扣不能作為是否是有效稅額的判斷依據。
22.為什么對分配利潤稅作特殊處理?
分配利潤稅是一種特殊所得稅稅制,主要為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格魯吉亞等東歐小型經濟體采用,屬于支柱二有效稅額。在分配利潤稅制度下,企業不是在實現利潤時繳納所得稅,而是將利潤分配至股東時才需就所得繳納所得稅。在該稅制下,如果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不考慮企業在分配利潤時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則可能造成企業在實現利潤的當年由于有效稅率低于15%而需要補稅的情況。為避免該情況,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明確,如果利潤在4年內進行分配,且以不低于15%的稅率納稅,則無需對其補充征稅。
23.為什么要分國家或地區計算有效稅率?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需要以年度為單位計算跨國企業集團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該方式被稱為“轄區匯總法”。每個轄區有效稅率=該轄區成員實體有效稅額之和÷該轄區經調整會計利潤確定的稅基。如果分配給某個轄區的稅前利潤為0或負數(即虧損),則跨國企業集團在該年度沒有與該轄區相關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補稅義務。
支柱二之所以要分國家或地區計算有效稅率,是為實現其主要政策目標,即解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利用低稅地轉移利潤和稅收逐底競爭問題,確保企業在每一轄區均承擔不低于15%的稅負。如采用全球匯總法而不是轄區匯總法計算有效稅率,企業有可能利用全球各轄區稅率差異以獲取避稅利益。轄區匯總相比全球匯總,更有利于抑制跨國企業向低稅轄區轉移利潤的動機。
24.如何計算全球最低稅稅基?
全球最低稅的稅基,通過對按合格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上的會計利潤進行必要調整(例如:剔除集團內部股息、調整內部重組及相關資本利得、加回稅前可抵扣的股票薪酬等),并在稅基中對公式化經濟實質予以排除后確定。支柱二還將明確遞延納稅等時間性差異問題,具體規則有待明確。
25.如何在計算稅基時執行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
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指對于實質性經濟活動產生的部分回報,從計算全球最低稅補稅額的稅基中予以扣除。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的出發點是解決遺留的BEPS問題,以及遏制稅收逐底競爭,而針對研發等實質性經濟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有效彌補市場缺陷,對于鼓勵創新、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因此,為降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對實質性經濟活動的影響,在計算稅基時引入了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機制。
體現實質性經濟活動的指標為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長期來看,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可以排除的回報比例為5%。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還設置了較為寬松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10年,過渡期起始年度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的排除比例分別為8%和10%。過渡期前5年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2個百分點;后5年,有形資產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4個百分點,人員工資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8個百分點。將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人員工資共同作為實質性經濟活動的衡量指標,是考慮到勞動密集型和資產密集型等不同商業模型中實質性經濟活動的表現方式,避免對不同行業區別對待而產生的不公平后果。
26.如何在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下計算補稅額?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下的收入納入規則與低稅支付規則使用相同的計算機制來確定補稅額。集團在某轄區的補稅額=(集團在該轄區年度經調整后的會計利潤-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回報)×(15%-集團在該轄區的有效稅率)。集團在全球的總補稅額等于其各轄區補稅額之和。
27.什么是初始國際化跨國企業集團豁免機制?
對于處于國際化經營起步階段的跨國企業集團,主要市場在母國境內,可能因為享受母國為支持其發展而提供的稅收優惠而導致國內有效稅率低于15%。對該類企業豁免適用低稅支付規則,可避免對仍處于成長期的跨國企業拓展國際業務產生過度影響。處于國際化活動初始階段的跨國企業集團指海外有形資產不超過5000萬歐元,且在不超過5個海外轄區運營的跨國企業集團。該豁免規定只在跨國企業集團首次被納入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范圍內的5年內適用,但對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生效時已在適用范圍的跨國企業集團,5年時限從低稅支付規則生效時起算。
28.美國全球無形低稅所得(GILTI)制度與支柱二并存的條件是什么?
現行的美國全球無形低稅所得制度,旨在對美國受控外國企業取得超過常規利潤(即符合條件的有形資產按10%回報率計算的利潤)的所得時,由美國股東在美國申報納稅。按照現行美國稅法,按全球匯總法計算的GILTI所得按法定企業所得稅率21%一定比例減免征收稅款。2018年~2025年,免稅比例為50%,實際稅率為10.5%;2026年以后,免稅比例為37.5%,實際稅率為13.125%,同時允許抵扣境外已繳納稅額的80%。
美國GILTI制度與支柱二收入納入規則并存的條件是二者合理等效,尤其是GILTI應與支柱二采用同樣的轄區匯總方式計算有效稅率及補稅額。
29.應稅規則在支柱二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應稅規則主要針對跨國企業集團通過特定類型的集團內關聯支付,將利潤從來源國轉移到低稅國的情況,有助于所得來源國應對BEPS風險。應稅規則優先于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需要納入雙邊稅收協定條款才能落地實施。當某一轄區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某些特定類型的關聯支付,適用的名義稅率低于9%(應稅規則的最低稅率標準)時,若其稅收協定伙伴國為發展中國家,且要求將應稅規則納入稅收協定,則該轄區必須接受。
30.2021年10月達成全面共識后的具體計劃是什么?
10月聲明及實施計劃在提交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審議后,已由G20領導人于羅馬峰會核準背書。之后,包容性框架將繼續推動多邊方案的細節技術研究和落地實施。支柱一方面,金額A將通過簽訂多邊公約實施,2022年上半年完成多邊公約文本和解釋性聲明,2022年中期開放多邊公約簽署,2023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生效執行;金額B相關工作將在2022年底前完成。支柱二方面,2021年11月完成國內立法模板制定和應稅規則協定條款設計,2022年中完成應稅規則多邊工具開發,2022年底前建立協調各國實施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的審議機制等實施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