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1-11-04
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全文)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正式施行。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正式施行。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2008年10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176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