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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應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風險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3-04-24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是納稅人在日常稅務管理中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事項之一。筆者從政策理解和實務處理兩方面對稅前扣除憑證的常見問題進行梳理,以幫助納稅人走出稅前扣除憑證的政策理解誤區,防范涉稅風險。

 

 
常見誤區

 

01
只有發票才是有效憑證
 
 

誤區1:只有發票才是合法有效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已經執行四年有余,但迄今仍存在“發票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和“只要是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不論是否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兩種比較極端的觀點。28號公告明確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但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多種多樣,實際發生支出時能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所以發票是主要的卻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同時,很多支出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聯合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

 

具體來講,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系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系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系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系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2
證明資料只有憑證
 
 

誤區2: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只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包括稅前扣除憑證和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常見的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需要注意的是,稅前扣除憑證和與稅前扣除相關的資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能直接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補充資料,而稅前扣除憑證則是必備的證明資料。原則上稅前扣除項目都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但特殊情況下,企業無法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憑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相關支出也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不能因為有了“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就不要“稅前扣除憑證”。實務中經常碰到的例子就是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如果企業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法院的裁判文書是與稅前扣除相關的資料,通常情況下仍需要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此外,也不能因為有了“稅前扣除憑證”就不要“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比如,企業發生的會議費支出,除了取得會議費發票外,還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以供稅務機關等有關部門核實。

 

03
取得憑證就可稅前扣除
 
 

誤區3: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就可稅前扣除。

 

納稅人取得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后,并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該支出一定可以稅前扣除。稅前扣除憑證只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證據,支出的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判斷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該項支出是否實際發生,與取得的收入是否有關,金額是否合理。如果支出還沒有實際發生,哪怕已經實際支付且取得了發票等憑證,仍然不可以稅前扣除。其次要看該項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比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最后要看稅前扣除憑證是否符合要求。當然,以上三方面需要同時滿足。也就是說,如果該項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則無論有無合規憑證都不能稅前扣除。

 

 
風險防范和應對

 

01
不合規憑證
 
 

情形1:企業發現取得了不合規憑證怎么辦?

 

按照28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一旦發現取得了不合規憑證,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如果是內部憑證,則應補充完整或者重新制作符合規定的相關憑證。如果是外部憑證,包括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等情形,則企業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如果對方已經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則應準備并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02
收到風險管理任務
 
 

情形2:收到稅前扣除憑證風險管理任務怎么辦?

 

目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風險管理處于常態化監管階段,稅務部門會定期將風險發票推送給受票方納稅人。納稅人一旦收到推送的風險任務,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應對。

 

第一,核實推送的風險發票是否已實際取得并入賬。納稅人在收到企業所得稅風險發票提示信息時,應逐份核實風險發票是否已實際收到,是否已入賬。如果沒有收到,或者收到沒有入賬的,相關風險暫可排除。

 

第二,如果推送的風險發票已作稅前扣除憑證,或者暫未作但擬作稅前扣除憑證的,則應結合與稅前扣除的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進一步核實相應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相關支出是否已經實際發生。如果相關支出沒有實際發生,則應對已經扣除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及時更正申報。涉及補稅的,還應及時補繳稅款。

 

第三,如果相關支出已實際發生,應聯系實際銷售方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或者其他外部憑證。能及時取得換開的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相關風險可排除。如果對方由于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則應核實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等與稅前扣除相關的資料是否齊全和完備。如果備查材料齊全,且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則風險可排除;如果備查資料不齊全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應對已經扣除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及時更正申報。涉及補稅的,還應及時補繳稅款。

 

最后,企業應將風險發票的核實情況,包括入賬扣除、支出真實性、換開發票、調整補稅等情況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反饋給主管稅務機關,相關稅前扣除發票風險任務應對完畢。

 

03
防范風險
 
 

情形3:如何防范稅前扣除發票風險?

 

為消除取得不合規發票的風險,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盡可能規避不能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而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

 

一是樹立合規意識。加強對內部相關人員,特別是業務員的發票知識培訓,強調取得合規發票的重要性,防范無意中取得不合規發票,更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虛構交易,虛開發票。

 

二是選擇供應商時要考慮發票因素。要選擇誠信度高、財務核算健全的單位或者個人,優先考慮能提供合規發票的供應商。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列明發票條款,明確開票類型、開票時間等。

 

三是取得發票后要認真審核查驗發票。重點審核發票抬頭、社會信用代碼、商品名稱、規格、數量等商品信息是否與交易相符,確保發票要素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建立健全憑證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生產和財務等部門的內部控制管理,強化對憑證合法、合規的審核。

 

五是盡量采取非現金交易。在非現金交易方式下,萬一取得了不合規發票,哪怕對方注銷了或者成為非正常戶了,還有不換開發票仍稅前扣除的可能,否則會白白增加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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