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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2022版申報表主要變化分析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3-03-29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以下簡稱《公告》),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部分申報表,主要變化是增加了2022年新出臺的優惠政策的填報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報表主要變化予以歸納分析。

 

 
一、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報表變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50行由原來的“加計扣除比例”修改為“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同時增加第L1行“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47-48-49)”、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L1-L1.1)”,用于填報 2022年適用兩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情況。

 

(二)相應政策

 

2022年前三季度,制造業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 100%,其他企業(包括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負面清單行業,以及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其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仍為75%的企業,下同)為7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業2022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75%,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100%.

 

其他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第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案例填報

 

【例1】甲公司2022年發生研發費用120萬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發生80 萬元,第四季度發生40萬元。

 

若甲公司選擇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則2022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80×75%+40×100%=100(萬元);

 

若甲公司選擇按比例計算,則2022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

120×3/4×75%+120×1/4×100%=97.5 (萬元)。

 

顯然,甲公司選擇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更為合適,則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50行“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填入代碼 122,具體填報:

表1.png

 

【例2】乙公司2022年發生研發費用120萬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發生100萬元,第四季度發生20萬元。

 

若乙公司選擇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則2022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100×75%+20×100%=95(萬元);

 

若乙公司選擇按比例計算,則2022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120×3/4×75%+120×1/4×100%=97.5(萬元)。

 

顯然,乙公司選擇按比例計算更為合適,則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50行“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填入代碼121,具體填報見表2。

表2.png

 

 
二、
 
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

 

(一)報表變化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業購置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用于填報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新購置 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情況。

 

(二)相應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今,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額度提高至500 萬元以上,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 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三)案例填報

 

【例3】丙公司是中小微企業,于2022年6月購進一臺設備并投入使用,不含稅金額600萬元,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則 2022年度丙公司會計上計提折舊金額為:600÷5×6/12=60(萬元),稅收上計算折舊金額為:600×50%=300(萬元),納稅調減300-60=240(萬元)。丙公司填報《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見表3。

表3.png

 

 
三、
 
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置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計扣除

 

(一)報表變化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購置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 行“4. 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用于填報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置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計扣除的情況。

 

(二)相應政策

 

2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理解該政策關鍵點有四:一是僅限于高新技術企業;二是僅限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設備、器具;三是設備、器具沒有金額限制,無論是否超過500萬元,均可一次性稅前扣除;四是設備、器具沒有研發限制,無論是否用于研發,均可加計扣除。

 

(三)案例填報

 

【例4】丁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11月購進一臺設備,不含稅金額240 萬元,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則2022年度丁公司會計上計提折舊金額為:240÷10×1/12=2(萬元);稅收上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240萬元,納稅調減240-2=238(萬元),同時加計扣除24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政策不區分固定資產金額是500萬元以上還是500萬元以下,但填報申報表時需要區分。前者填報第11.1行,后者填報第12.4行。

 

丁公司填報《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見表4和表5。

表4.png

表5.png

 

 
四、
 
基礎研究

 

(一)報表變化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0.1行“1.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前者用于填報相關機構取得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后者用于填報企業出資給相關機構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100%加計扣除的情況。

 

(二)相應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規定,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該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和基礎研究應符合公告規定的條件。

 

(三)案例填報

 

【例5】戊公司于2022年向A高校出資100萬元用于基礎研究。對于戊公司來說,該100萬元不僅可以稅前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計扣除;對于A高校來說,該100萬元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戊公司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見表 6。

表6.png

 

A高校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見表 7。

表7.png

 

 
五、
 
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一)報表變化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及其明細行次(15.1—15.2),用于填報原始權益人或項目公司執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 REITs)試點稅收政策有關情況。

 

(二)相應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就基礎設施 REITs 給予了特殊性稅務處理。其規定,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 REITs 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填報

 

【例6】己公司是原始權益人,2022年1月將持有的不動產劃轉給項目公司,該不動產計稅基礎1億元,公允價值5億元,己公司持有項目公司100%股權。2022年2月,己公司與基礎設施REITs項下的專項支持計劃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項目公司 100%股權轉讓給專項支持計劃,作價 10 億元。2022年4月,基礎設施REITs發行基金,己公司認購 20% 份額。2022年6月,己公司收到股權轉讓款10億元。

 

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己公司劃轉不動產不確認所得,納稅調減4億元 ;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億元。

 

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己公司股權轉讓所得賬載金額為 10-5=5(億元),稅收金額為(10-1)×(1-20%)=7.2(億元),納稅調增 7.2-5=2.2(億元)。己公司填報《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見表8。

表8.png

 

 
六、
 
南沙先行啟動區稅收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規定,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新增的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啟動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