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3-03-03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增加第30.2行“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供高新技術企業填報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購置設備器具加計扣除金額。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的相關疑問解答梳理了一些,有相同疑問的公司可參考。
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第四季度購進的設備、器具,企業是否可以選擇正常折舊,不選擇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
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愿選擇是否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項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的,假如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買了A、B兩套設備,其中A設備選擇了稅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計扣除政策,B設備選擇實行正常折舊,那么,B設備在稅收上只能正常折舊,其折舊部分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二、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其固定資產購置的時點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三、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4月,我公司立項自行建造一套環保施工設備,造價1500萬元,2022年9月試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結算,我公司這套環保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對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項目竣工結算,屬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購置一套價值2000萬元的檢測設備,最后一期款項將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發票,我們和供應商協議約定12月30日到貨,后因天氣原因,該套設備將于2023年1月5日到貨,請問,我公司購置的這套檢測設備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根據《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你公司購進設備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雖然發票開具時間為12月10日,約定12月30日到貨,但實際到貨時間為2023年1月5日,在時間上不屬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不能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五、我公司處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在第四季度購置了一臺設備,預計不會用于研發,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所明確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政策,是獨立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于研發。因此,你公司購置的設備,無論是否用于研發,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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