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7-21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投資科技型初創企業涉稅問題咨詢熱度較高,主要集中于投資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應如何確定。現行政策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符合規定的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據此,投資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定,對投資主體來說至關重要。
投資額的計算
確定投資額,是相關主體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第一步。投資方式不同,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的投資額計算指標不同:若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看實繳投資額單項指標;若通過有限合伙創投企業進行投資,看實繳投資額及實繳出資比例雙項指標。
具體來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三條第三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的投資額,按其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例如,A公司制創投企業對某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投資,認繳出資500萬元,實際出資300萬元。若其他條件均滿足,則A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確定,即300萬元。在此基礎上,可以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70%=210(萬元)。
財稅〔2018〕55號文件同時明確,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有限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和個人合伙人的投資額=有限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創投的實繳出資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發生變動,能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主體,僅為合伙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滿2年的合伙人,并按照當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計算投資額。
舉例來說,深圳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甲企業原有A、B、C三位合伙人。2019年10月1日,甲企業投資上海乙初創科技型企業;2021年10月1日,甲企業投資乙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022年1月3日,D以增資方式入伙甲企業。那么,甲企業在進行2021年度個人合伙人投資抵扣備案時,僅需就投資滿2年的合伙人A、B、C的實繳出資比例,計算這三位合伙人的投資抵扣額度。
假設在此案例中,甲企業對上海乙初創科技型企業實繳投資額為100萬元,合伙人A對甲企業投資30萬元,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A對甲企業的實繳出資比例為25%,則合伙人A對上海乙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為100×25%=25(萬元)。在此基礎上,A可以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70%=17.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確定投資額后,相關主體需進一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范圍也有所不同。
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滿2年的當年及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例如,2019年1月,深圳E公司投資上海初創科技型企業F公司100萬元;深圳E公司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深圳E公司享受投資優惠后,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2021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400-100×70%)×25%=82.5(萬元)。
天使投資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滿2年(含)后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股息紅利所得)。舉例來說,2019年1月,自然人吳某投資深圳某初創科技型企業100萬元,持有股權比例20%。在不考慮其他條件的情況下,2022年1月,吳某轉讓其持有該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全部股權,轉讓所得300萬元。假設股權轉讓價格符合規定且無其他費用,吳某此次財產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轉讓成本=300-100=200(萬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故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100×70%)×20%=26(萬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來源:中國稅務報,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