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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熱點問題解答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7-13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正式施行。為確保納稅人準確處理印花稅事宜,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甄選咨詢量較高的熱點問題,予以解答。

問: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將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問: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6號公告將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問: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印花稅法第五條明確,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問: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問: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財產保險合同,不包括再保險合同,稅率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問:印花稅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稅率為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問:印花稅法規定的產權轉移書據征收范圍包括哪些,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問: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答: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14號公告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