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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的熱點問答,請查收!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7-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從7月1日就開始實施了,自實施后有很多納稅人提出了對印花稅的疑問,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近期也發布了一些有關印花稅的熱點問答,選取部分分享給大家,供大家參考!

 

Q1:
 
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可以退嗎?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Q2:
應稅憑證證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印花稅如何處理?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Q3:
印花稅的減免優惠政策,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Q4: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Q5:
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如何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采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采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Q6:
企業之間的訂單、要貨單需要繳印花稅嗎?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Q7:
在境外簽訂的合同需要繳印花稅嗎?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Q8:

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Q9:
哪些憑證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Q10
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Q11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是否繳納印花稅?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Q12
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Q13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A:《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Q14
未列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Q15
購買新車除了繳納車輛購置稅還需繳納印花稅嗎?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Q16
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Q17
同一憑證上記載不同的稅目事項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Q18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何稅目征收印花稅?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Q19
多個當事人共同簽訂應稅合同的,如何計算征收印花稅?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Q20
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Q21
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合同征收印花稅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印花稅政策問題

……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Q22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A:《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 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 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僅供學習交流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