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6-28
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日前修訂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引導支持地方落實貼息政策。
《辦法》指出,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以下簡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為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對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民貿民品企業)用于開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的貼息補助。
根據《辦法》,中央財政設立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引導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用于引導和支持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列中央對地方體制結算補助。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實施至2025年。
在管理機制上,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中央財政通過設立引導資金,對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給予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需要,統籌安排部分自有財力,與中央引導資金一并作為貼息資金,加大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力度。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以及民貿民品企業發展等實際,在統一的政策規定內,自行確定貼息水平以及貼息工作程序。
《辦法》規定,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包括民族貿易貸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民貿民品貸款按照不得高于貸款本金金額2.88%的水平安排財政貼息。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規模、貼息資金規模等因素,在貼息上限范圍內,確定本地區貼息水平。
關于引導資金的分配下達,《辦法》規定,中央財政結合財力可能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引導資金年度預算。引導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貿民品企業數量、貸款規模、貼息支出等為分配因素,通過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加以調節,并實施增幅(降幅)控制機制。
《辦法》明確了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民貿民品企業根據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規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地方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以及貸款規模、用途和期限等進行審核,確定符合貼息條件的民貿民品企業、貸款規模,向財政部門提出具體貼息建議方案。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貼息方案并撥付貼息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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