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6-23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結束,不少企業正在總結梳理今年匯算清繳的得失。筆者發現,一些大中型企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后,忽略了與之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從而帶來涉稅風險。比如,從事餐飲、住宿服務的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一系列增值稅處理后,未聯動進行所得稅的相應處理,給自己帶來涉稅風險。
風險點一:稅控設備維護費會計處理不準確
疑點
甲公司支付2021年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28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定,甲公司支付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用,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同時,按《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280元,貸記“管理費用”280元。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后,這280元技術維護費不會對甲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但是,甲公司將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計入期間費用的同時,在會計上沒有作相應的減免稅處理,由此造成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少計280元,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風險點二:“其他收益”計錯年度
疑點
甲公司2020年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稅優惠,當年第四季度按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8萬元,計入2021年度“其他收益”科目。
分析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等規定,甲公司適用2020年度增值稅免稅政策。但是,2020年第四季度按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8萬元,屬于直接免征增值稅,且與日常經營活動有關的項目,應按照權責發生制,計入2020年度利潤表中“其他收益”項目。因此,甲公司應更正2020年和2021年度財稅處理,調減202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在此基礎上,更正申報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
風險點三:加計抵減額核算錯誤
疑點
甲公司2021年可抵扣進項稅額60萬元,申報加計抵減額9萬元,未計入當期損益。
分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甲公司按當期進項稅額的15%計算抵減應納稅額,符合政策規定,但抵減應納稅額賬務處理不恰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甲公司2021年度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160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6%,計提銷項稅額96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60萬元,抵減前應納稅額36萬元,大于加計抵減金額9萬元(60×15%)。因此,其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此時,甲公司應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9萬元,貸記“其他收益”9萬元。
由于企業辦稅人員不熟悉加計抵減賬務處理,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也不規范,月末沒有將本期應繳納增值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反映,而是在“應交稅費——已交稅金”中核算。在納稅申報時,沒有對賬、表之間數據進行邏輯性審核,導致少確認2021年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應進行納稅調增。
風險點四:即征即退稅款記錯科目
疑點
2021年10月—11月收到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15萬元,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分析
對于享受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部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做了明確規定。甲公司取得2021年10月—11月安置殘疾人增值稅退稅款,理應計入2021年度收入總額。企業將其計入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從會計處理的原理上看,這將導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進而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風險點五:增值稅錯誤帶出所得稅錯誤
疑點
由于增值稅處理錯誤,甲公司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90萬元,并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確認應納稅額21.5萬元。
分析
上述錯誤處理疊加,導致甲公司錯誤地確認了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90萬元,然后,甲公司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據此確認應納稅額=100×25%×50%×20%+190×50%×20%=21.5(萬元)。
但是,如果合規將上述涉稅事項進行調整,甲公司應調增202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80-80000+90000+150000=160280(元),調整后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900000+160280=3060280(元),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適用稅率為25%,應納稅額3060280×25%=765070(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廣陵區稅務局,京洲聯信揚州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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