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6-14
在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該文件中第十九條要求: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監管。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行業、地區和人群,根據稅收風險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由此文件可以看出,利用“稅收洼地”逃避稅行為將會是稅務監管的重點,在實務中,利用稅收“洼地”優惠,進行業務安排,又是一個獲利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應用這個手段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洼地”優惠必須有稅收政策法規依據
比如,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明確規定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以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再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藏政發[2021]9號),符合文件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二、“洼地”企業必須要有實際性經營活動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中明確規定,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才能享受優惠。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該文件對實質性運營做出了明確界定: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在實務中,關于實質性經營,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考量:
1、“洼地”企業是否有實際辦公地址?
2、“洼地”企業是否有辦公人員,與履行合同義務是否匹配?
3、“洼地”企業會計核算、賬簿保管是不是在“洼地”企業所在地?
4、“洼地”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社保?
5、“洼地”企業服務的客戶數量是否具有合理性?
6、“洼地”企業與客戶的業務實質、開票金額與交付成果是否相匹配?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的一個案例中,關于違法事實的界定可以參考:“你公司和霍爾果斯XXX公司從事業務相同,兩家公司的業務也均由XXX控股集團整合營銷部完成。霍爾果斯XXX公司僅注冊登記兩名財務人員,日常并無實際業務人員在霍爾果斯市從事主營業務相關工作,其業務運作主要由集團其他人員履行。對兩家公司共同客戶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協查證實,你司將收入以及利潤轉移至霍爾果斯XXX公司,實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
三、關于稅收“洼地”的選擇
在具體的業務安排上,關于稅收“洼地”的選擇上,一定要有對政策持續性、兌現穩定性、操作安全性上的考量。盡量選擇帶有國家宏觀調控意志、國家戰略布局、國家單獨出臺稅法文件的“國家型稅收洼地”,在對“地方型稅收洼地”的選擇上一定要謹慎,尤其地方政府的誠信與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避免兌現結果的時候出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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