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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率匯總!

作者:萬匯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時間:2022-06-07

 

2022年度
企業所得稅-25%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2022年度
企業所得稅-20%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2.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例】

A企業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22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12.5%×20%=1.25萬元。減免稅額=50×25%-1.25=11.25萬元。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12.5%×20%+(150-100)×25%×20%=100×2.5%+50×5%=5萬元。減免稅額=150×25%-5=32.5萬元。

 

 

2022年度
企業所得稅-15%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二)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2010年8月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執行。對總機構設立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合作區內符合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立在合作區內符合本通知條規定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

 

(三)設在福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2011年11月批復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執行。對總機構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實驗區內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實驗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實驗區內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

 

(四)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第1、2項條件,以及第3項或第4項條件中任一子條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業務為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

 

♦2、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

 

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

 

♦3、企業投資主體條件:

 

(1)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

 

(2)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

 

♦4、.企業研發生產條件:

 

(1)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

 

(2)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

 

(3)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

 

(4)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

 

(5)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

 

(6)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

 

(五)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起,對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1.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 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進行實質性運營,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對總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 號)

 

(六) 西部地區鼓勵企業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七)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企業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八)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十)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1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2022年度
企業所得稅-10%

 

(一)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該項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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